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調解會之運作及調解程序 ( 112年12月28日)
第 17 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

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解。

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