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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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之資料,得製成教育材料,並建立共同學習資料庫。
前項教育材料,應經去識別化處理,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及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