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9 條
受託法人應於醫療事故專案調查結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調查結果,並公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公布前項調查報告時,不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證據、錄音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