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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受理通報事件實施計畫。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