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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通知民眾:
一、事件已進入調解程序。
二、事件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
三、非屬第三條第一項所定通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