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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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經查證屬第三條異常情形,未由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者,應通知醫療機構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