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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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