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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 107年01月31日)
第 60 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