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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 107年01月31日)
第 64 條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