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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8月05日)
第 3 條
成藥中摻用麻醉藥品,除嗎啡含量應在千分之二以下,可卡因應在千分之一以下外,其他麻醉藥品摻用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比照上述標準視其劑量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