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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8月05日)
第 4 條
成藥中摻用毒劇藥品,如為中華藥典所載者,不得超過常用量三分之一,其未為中華藥典所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