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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