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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 109年08月28日)
第 100 條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