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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 109年08月28日)
第 103 條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