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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 109年08月28日)
第 109 條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