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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2 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