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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3 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