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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4 條
試驗委託者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委託者應立即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