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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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5 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終止或暫停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