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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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6 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重大或持續違反試驗計畫書,試驗委託者應終止其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