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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五 節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 109年08月28日)
第 117 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所有試驗主持人應遵守經試驗委託者所同意,並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試驗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