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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8日)
第 13 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