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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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人體試驗委員會
( 109年08月28日)
第 28 條
試驗主持人得提供任何有關試驗之資料,但不得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議、決議或提出意見。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