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四 章 試驗主持人 ( 109年08月28日)
第 33 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接受試驗委託者之監測與稽核,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