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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四 章 試驗主持人 ( 109年08月28日)
第 37 條
試驗主持人應有充分之合格試驗相關人員及設施,以適當並安全的執行試驗。

試驗主持人應監督其授權執行與試驗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