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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8日)
第 4 條
執行臨床試驗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之倫理原則。

臨床試驗進行前,應權衡對個別受試者及整體社會之可能風險、不便及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應超過可能風險及不便,始得進行試驗。

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為藥品臨床試驗之最重要考量,且應勝於科學及社會之利益。

人體試驗委員會應確保受試者之權利、安全,以及福祉受到保護,且對於易受傷害受試者之臨床試驗,應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