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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8月28日)
第 44 條
試驗委託者得設立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以定期評估安全性數據、重要療效指標等臨床試驗之進展。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得建議試驗委託者繼續、修正或終止此項試驗。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應建立書面標準作業程序,並保留所有會議之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