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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第 三 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 109年08月28日)
第 54 條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之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關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