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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第 四 節 試驗藥品之管理 ( 109年08月28日)
第 62 條
籌畫試驗計畫時,試驗委託者應有充分之非臨床或臨床研究之安全性及有效性資料,以支持受試者於試驗期間內能承受其給藥方式及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