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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第 五 節 監測 ( 109年08月28日)
第 74 條
監測之目的如下:
一、確保受試者之權利及福祉受到保護。
二、確保所報告之試驗數據準確、完整,且可自原始資料中查證。
三、確保試驗之執行符合已核准試驗計畫書及其修正書、本準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