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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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第 六 節 稽核
( 109年08月28日)
第 81 條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