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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六 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 109年08月28日)
第 84 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之一做成審查決定。
一、核准。
二、修正後複審。
三、不核准。
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