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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六 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 109年08月28日)
第 85 條
審查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名稱。
二、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三、所審查之資料及版本編號。
四、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