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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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28日)
第 9 條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