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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 109年08月28日)
第 93 條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被指定之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應保留下列紀錄:
一、試驗藥品運送至臨床試驗機構之點收。
二、試驗藥品之存貨。
三、受試者使用之試驗藥品。
四、未使用試驗藥品歸還試驗委託者或另外處置之方式。

前項資料應載明日期、數量、批序號、有效日期,及試驗藥品和受試者之代碼。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文件紀錄,說明其提供受試者之劑量和試驗計畫書規定相符,且使用之試驗藥品數量與由試驗委託者收到之數量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