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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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19 條
申請書表所附之切結書(甲)及切結書(乙),填寫時應載明具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均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如係委託製造,委託者與受託廠均應具名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