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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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西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22-2 條
非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該試驗評估;其決定不申請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有必要者,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