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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76-1 條
中藥有外銷專用品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查驗登記時,檢附註明外銷專用品名之輸入國訂單或商標註冊證影本者,其品名得免含廠名:
一、申請人為商標權人。
二、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為接受申請人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授權書者。
三、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非接受申請人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授權書及登記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