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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76-2 條
中藥之品名不得使用他廠藥品商標或廠名。但取得所用廠名之商標權,或其係委託製造,取得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廠名使用同意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