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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76-5 條
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同劑型者,其品名得不相同。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