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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77-1 條
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
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
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下。
三、內服液劑、外用液劑、膏滋劑、酒劑、露劑:一千毫升以下。
四、碎片劑:一千包以下。
五、藥膠布劑:一千片以下。

中藥多劑量之最小包裝,以成人二日最小用量為準。

申請外銷專用、藥廠及食品製造廠商作為原料使用,或醫療機構及學術團體使用之中藥,其最大或最小包裝數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供醫療機構使用之藥品包裝,不得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者,仍應檢附醫療機構訂購證明。

中藥包裝於前三項規定範圍內,廠商得配合市場需要,自行調整,免申請變更登記;前三項規定範圍外之包裝,應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