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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79 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效能或適應症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所載與基準方相符。
二、依據固有典籍者,所載與典籍相符。
三、依據其他藥商之藥品許可證所載處方者,所載與藥品許可證相符。
四、經臨床試驗者,所載與經備查之臨床試驗報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