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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80 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用法用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原處方依據之分量比例使用。
二、濃縮劑型及內服液劑中藥之每日服用量,經換算後與一日飲片量相同,原則上分二至三次服用。
三、小兒用量:原則上八至十五歲服成人三分之二量;五至七歲服成人二分之一量;二至四歲服成人三分之一量;或標示兒童依年齡遞減。

二歲以下嬰幼兒,應由醫師診治服用,成藥不得對二歲以下嬰幼兒標示用法、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