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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84 條
申請輸入中藥查驗登記,依前條規定送驗前須申請中藥樣品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送驗外,應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送驗通知所載之中藥樣品、原藥材及對照標準品之數量,辦理通關。但輸入之單一包裝數量逾檢驗所需數量者,為顧及包裝完整性,得商請海關以單一完整包裝酌量放行。

申請輸入中藥變更登記須送驗時,其樣品、數量與通關作業,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