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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85 條
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填具申請書表、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符本準則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其延期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