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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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中藥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88 條
本準則所定之切結書甲、乙表、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及遺失切結書丁表,應載明具切結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屬委託製造者,應由雙方具名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