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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程序 ( 97年10月06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