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25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