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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25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