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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4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